肇事逃逸者侧翻受伤反索赔,法院驳回并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民事案件。一名男子在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过程中撞倒正常骑行的外卖员后,未予停驻处理,反而加速逃离现场。在被两名路人追赶过程中,该男子因违规变道导致车辆侧翻受伤,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撞外卖员、参与追赶的另一名外卖员及双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十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据查明,事发当日,王某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电动三轮车,在泰州市区某路段与正在执行配送任务的外卖员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未停车查看、未协助救治、未报警报险,而是径直驾车驶离。
此时,恰巧路过的外卖员张某目睹全过程,出于对公共秩序与他人权益的关切,立即骑行追赶,并多次呼喊王某停车。李某在起身确认自身伤情后,亦驾车加入追赶行列,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摆脱追赶,王某在非机动车道上突然向左强行变道进入机动车道,操作失当致使车辆失控侧翻,本人因此摔倒受伤。
事后,王某以张某、李某的追赶行为与其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将二人及各自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十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仅用于确定道路通行责任,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的划分依据。本案中,王某驾驶无牌车辆上路行驶本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撞击他人后拒不履行救助义务、逃避法律责任,属主观恶意明显;后续又在追赶压力下实施严重违规驾驶行为,最终导致自身损害,其损害结果系自身连续、主动的违法行为所致,应自行承担全部后果。
而张某见状及时劝阻、警示肇事者,系基于朴素正义感所实施的正当协助行为;李某在伤情允许范围内参与追赶,亦属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必要、适度的自力救济措施。二人行为均未超越合理边界,不具违法性,亦不存在主观过错。
法院指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的价值准则。王某肇事后逃逸,意图规避法定责任,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背离基本道德要求。相较之下,张某挺身而出的行为体现见义勇为精神,李某积极维权的举动符合权利保护原则,二者均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司法裁判理应支持守法者、鼓励善意行为、维护公序良俗,绝不能让依法行事者承担不当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本案受理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该判决彰显法律对正当行为的坚定支持,有力弘扬了社会正气,清晰传递了尊重规则、崇尚正义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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