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工智能新业态产业合规浅探
当前,人工智能已成为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正在推动各类业态的企业服务全面迈向智能化。人工智能成为大国科技竞争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工智能是引领这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是年轻的事业。目前围绕新技术的新业态与生态圈正逐渐形成,与此同时,技术创新与业态创新将挑战法律规范,人工智能发展伴生的合规问题将层出不穷。
从国家人工智能的治理思路和规制框架来看,我国针对网络、信息、数据等领域的基本法已确立,针对人工智能发展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的思路,主要从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算法、内容管理等维度为企业应用人工智能设定了法定义务,同时也为企业的数据要素确权、流通创设了法律依据,并与散落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等相关规定、规则、准则及标准共同构成了中国人工智能治理框架。
一是数据合规。人工智能对海量数据存有深度依赖,不合规的收集和处理行为存在隐私权侵权、泄漏商业秘密、涉国家安全重要数据等风险。《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等法规相继出台,明确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手段。在数据确权与交易领域,有关数据要素的产权、流通、定价、核算等政策路径正在铺设,《中国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构建了数据基础制度。
二是知识产权合规。目前的法律争议焦点在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其自身衍生物作品作者的争论、人工智能技术产物是否应授予专利权、人工智能采集第三方数据用于训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争论。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按照《专利法》规定,专利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专利权所有人也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社团组织。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不承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在人工智能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侵权等领域出现新型争议。
三是算法合规。算法本质上可被定义为一种有限、确定、有效的现实世界数字化、模拟化的工具。在利用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的应用各环节都会涉及算法合规问题,而算法层面的技术黑箱容易导致透明度缺失与算法歧视等问题,因此需要在算法的价值导向上要求其符合科技伦理。我国对算法的监管散见于《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垄断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之中。针对算法的专项监管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出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等提出要求。此外《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规定进一步明确将伦理道德融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
四是内容合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构成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基础。在专项治理方面,《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国内已有首例判决认定平台对内容管理的算法判定负有适度解释和说明义务。
五是人工智能产品民事侵权责任。随着自动驾驶、无人机、人形机器人等人工智能实体的研发,人工智能实体侵权必须承担何等民事责任具有理论上的探讨空间。《产品质量法》对产品适用无过错责任进行了明确,《民法典》对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明确了相关义务和责任分配。未来针对人工智能产品的不同级别进行法律风险与责任的划分,并针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进行监管,需要更多研讨。
人工智能与垂直领域的业态深度融合,如何实现合规发展,是律师行业的新命题。作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推动者,年轻律师可以主动适应新需求新变化,结合所服务的行业、企业特定经验,通过公众参与渠道,为人工智能领域课题研究提供案例,为政策与标准制定提供建议,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行业和企业合规发展提供高质量专业法律服务。
(作者:李燕,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顾问、执业律师)
(来源:中国新闻观察网)